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的内容中对合同两边的权力、职责、职责产生实践性的影响的条款。相对应的则是非实质性条款。依据法令的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所谓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改变条款,目前我国在法令法规的层面上,没有有清晰界定。一般来说,以为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的内容中对合同两边的权力、职责、职责产生实践性的影响的条款。鉴于没有法条直接规则,因而在对建造工程存案合同进行改变是否可直接适用《投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则时,在司法操作中的确存在必定的难度。
承当职责为:(一)回绝商标注册的肯定理由的检查,即检查请求的商标是否违背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明显特征;(二)回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检查,即检查请求的商标与在先权力是否的抵触,故也称新颖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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