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同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依法判令被告某修建安装公司补偿原告吴平的各项丢失合计21万余元。
2011年12月20日,新干县某修建安装公司施工时将一段公路挖断,在路面上设置了红油漆写的木板警示牌,但该警示牌没有夜间反光效果,过往司机无法看清。当晚10时许,吴平驾驭二轮摩托车行进至该路段时,避险不及跌倒,形成二级伤残,医疗费合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某修建安装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设置显着标志,形成原告受伤,应补偿其丢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上一篇:家期永威城多楼栋地坪施工完结进展较快
下一篇:民声E报]施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