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对江西旻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江西旻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8PY8P4Y,法定代表人黎敏华,经营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迎宾大道人民医院宿舍2号楼3号:
邱俊(江西旻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362525********0015):
根据你公司向本机关主动投案,供述违法建设事实,本机关于2023 年 10月11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2年5月10日与建筑设计企业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作为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合同主要建设内容为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雨污水管网、强弱电改造、路灯安装、路面硬化等工程,工程投资金额(合同价款)287.31万元,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限额标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机关承办人员调阅施工管理资料、询问涉案人员查实建筑设计企业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0日批准你公司派驻施工管理机构进场,工程实际开工,期间不间断施工作业,2022年8月09日工程完工,2022年11月09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处于完工投入使用状态;经本机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部门查询,截止本机关立案调查之日(2023年10月11日)建筑设计企业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未取得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你公司对建筑设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予以劝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而是持默许态度、听从建筑设计企业安排违法施工,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该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内。由于本机关立案登记时工程已竣工验收,责令你公司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期间,你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护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证据证实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标准,你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2.《现场检查笔录》、违法建设竣工现场原始照片4张、《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证据证实本机关立案调查时(2023年10月11日)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3.《江西旻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授权委托人邱俊承认违法建设事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你公司认可违法建设事实;
4.本机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部门办理信息查询证实截止2023年10月11日崇仁县江重二区等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3年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作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住建罚告〔2023〕046号),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主动向本机关投案,主动认错认罚、如实供述违法建设情节、积极努力配合本机关调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你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你公司具备拥有依法可以从轻的处罚情形(配合调查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部分建筑监管第十二条【裁量基准】“2、未造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对建筑设计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对江西旻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管邱俊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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